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发展企业倘若未能按照承诺的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应
房产证书,将会面临支付惩罚性
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然而,由于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受制于多种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不可抗力”因素,房地产发展企业有时确实难以按期完成交房任务。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很多房地产合同中都会明确规定,违约方如不能按时交房,需要每天按房地产总价的一定比例向
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已支付的款项、利息以及
逾期时间。
《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