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限购令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当因限购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约时,责任划分需根据不同情况判定。
1.若订立合同时双方均不知限购政策会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定金等费用。
2.若一方订立合同时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或误导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因限购无法履行,有过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已支付的必要费用、信赖利益损失等。
3.若双方都有过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限购政策,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方式,以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1)房屋限购令在法律上可归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当因限购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约时,责任划分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2)若订立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限购政策会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双方均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卖方要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等费用。
(3)若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或误导对方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同因限购无法履行,该过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已支付的必要费用和信赖利益损失等。
(4)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提醒:在房屋交易中,双方都应充分了解限购政策等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双方订立合同时都不知限购政策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责,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定金等费用。
(二)若一方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或误导对方签约,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已支付必要费用、信赖利益损失等。
(三)若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房屋限购令属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限购令致合同无法履行解约,责任划分不同。
2.订立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限购政策影响,双方无过错,互不担责,卖方退还买方已付房款、定金等。
3.一方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担责,赔偿对方损失。
4.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结论:
因房屋限购令致合同无法履行解约时,责任划分分三种情况:双方均不知限购政策致合同无法履行,互不担责,卖方退还费用;一方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误导,有过错方担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法律解析:
房屋限购令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在合同履行中,若双方订立合同时都未预见限购政策会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双方都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定金等费用。若一方明知限购政策却隐瞒或误导对方签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就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若遇到因房屋限购令导致合同履行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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