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
买卖合同中的
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三种
违约责任后果:
首先,应当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
合同义务;
其次,需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补救以减少损失;
最后,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实际
经济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第
一,向法院申请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所支付的
定金,也就是在返还本金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
违约金;
第
二,主张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交付房屋等),并且对于每一天的延迟交付,都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
三,同样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此时需要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并且对于每一天的延迟交付,仍需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