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房产
拆迁引发的纷争问题,通常需要透过实际状况进行研判考量并制定相应的对策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妥善处理这些矛盾:
首先是促使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解决问题;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寻求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帮助,通过他们的调解或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来解决矛盾;
最后,如果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
处理决定仍然存在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条约,针对
土地权属以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处理。而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至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当当事人对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解决土地权属及使用权争议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