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交付房屋的
违约金应当自交房
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算,最迟应于60日内结算完毕;若超过60天仍未支付,则购买人享有
退房权,同时还可请求获得更高金额的违约金
赔偿。比如,假设交房日期设定为2014年10月1日,那么
购房者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完成该笔违约金的缴纳工作。
2.除了
不可抗力(即严重的自然灾难和事故)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3.若
逾期时间在60日以内,开发商需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购买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时间超过60日,购买人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商须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且按照已支付房款的5%额外支付违约金。
此外,购买人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此时开发商需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购买人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