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一房二卖”的维权策略有以下几种详细方式:
首先,如果在“一房二卖”行为发生后,房屋已经完成了
过户手续的,那么这处房屋便应当属于登记注册的购买者;
其次,如果没有完成过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只能将其看作是一个普通的
债权债务关系,
消费者只能向开发商
追讨失去的权益而无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
再次,如果在两次买卖过程中都没有进行过过户,此时两个购买者有权请求卖家履行原先签署的
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法院通常倾向于优先保护先签署
买卖合同的那一方权益;同样,如果在两次交易过程中都没有完成过户,购买者也可以选择解约,并向开发商提出
违约索赔的要求;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子已经出售后转卖给了其他人的事实,导致原有的合同出现无效、撤销或解除等情况,购买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和利息,还能要求开发商
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因此,当消费者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请求
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和利息、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