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到的
房屋质量问题的
赔偿处理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若所购
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无法交付使用,抑或在房屋交付并使用一段时间后,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证实其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符合要求,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选择提出解除
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追索相应损失的
赔偿;
其次,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购房者同样有权选择提出解除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追索相应损失的赔偿;
最后,如果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负有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购房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修复期间给购房者带来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