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项目时,支付的五万元
定金能否接受退还,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倘若开发企业因为自身过错从而导致无法与客户达成
购房协议,那么这部分定金便应得到两倍的
赔偿。若系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签约失败,则定金通常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成功签订该合同,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因非当事人双方责任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全额退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