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宅基地转移矛盾时,双方
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若双方均无意愿进行协商或调解,或者经过多次协商与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此时可以寻求
仲裁机构的公正仲裁。如果对于有关部门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各方有权在收到处理结果的三十天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