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中,这一环节通常涉及向中介支
付定金的问题。
然而,我们应当明确一点,
定金的实际接收方应该是销售楼宇的一方,而非中介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也可能选择预先将定金交付给中介,然后再由中介将其转交至售房者手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是为了确保
房屋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执行以及在必要时解除所设立的一种
担保措施。关于定金的具体数额,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
合同义务,则必须按照双倍的标准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