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所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这显然构成了严重的
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作为购买方享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一旦经过严肃正式的催告程序后,开发商仍然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表在限期三个月内实现房屋顺利交割,并且缺乏充分且有力的解释与证明,那么购买方就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
购房协议,行使合同中途解除权,从而令整个房产交易过程随之中止。同时,因
合同终止所引发的所有经济方面的损失全部将由开发商负责承担并进行相应
赔偿。然而,如果经过同类催告流程之后,开发商最终成功地在规定的三个月内完成了房屋的交付任务,在此情况下,购买方虽然不能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来主张解约,但是仍然保留向开发商索要
赔偿金的权利,具体而言,该赔偿金应当覆盖超过预定交房日期所产生的确切
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