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则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依法提起追究对方责任之诉。倘若开发商经过数次书面催促后仍未在三个月期限内交付出售的房屋,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买方将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书面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如期交付了房屋,尽管买方无权
解除合同,但他们仍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