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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情理法房产纠纷如何裁决

在关于房地产产权纠纷中,法律规定了以下三种强制性判决方式:
首先是“维持现状”原则,如果任何一方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依据这一原则,判定现有的房地产状况继续有效,保持不变。
其次,“确权”原则要求法庭在共同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房地产产权应当归属何人所有。
最后,若因房地产产权纠纷而产生了直接的金钱损害,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当事人双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做出对等的赔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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