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法律原则认为,
订金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全额退还给交付者,而
定金则无法退还。然而,如果定金具备了特定的前提条件,那么其仍然有可能得到部分甚至全部的退还:
(1)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
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接受定金的一方在履行
债务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对于出卖方而言,他们可以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确保双方能够顺利地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如果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最终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应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定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责任并不属于当事人双方,而是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那么出卖方就必须无条件地将
定金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