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
商品房交付延迟时间的关键在于出卖方是否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段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若出卖方在经过书面催促后,仍未能在合理的三个月限期内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向其提出补偿
逾期期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反之,如果待书面催促后,出售方依旧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供恰当、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合约,并要求出售方承担因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