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后,若要延迟领取钥匙,可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然而,一旦接到出卖方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收的话,那么从书面交房通知中确认的交付使用日期开始,房屋毁坏及丧失的风险将由买方自行承担,除非经过法律另外的特殊规定或双方的特殊约定决定的情况例外。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