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延期交付房屋的
违约金计算方式,应自房屋交付
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最晚于第六十个工作日前支付完毕。若超过六十个工作日仍未缴清,则
购房人有权选择
退房,同时要求获得额外的
违约赔偿。举例来说,假设交房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那么最迟应当在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相应款项。
1.除
不可抗力(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或事故)之外的任何原因导致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2.若
逾期天数在六十日内,开发商需每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三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3.若逾期天数超过六十日,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开发商须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按照已支付房款的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此外,业主亦可选择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此时开发商需每日按照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