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生意中,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决定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时预期能够获取从而为合同附加了价值的利益因
违约行为未能实现,此时,违约方有义务对受害方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具体来讲,
(1)房屋升值部分:这部分利益属于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所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的,但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其未能如期实现,因此,这部分利益具备未来性、期待性以及现实性的特点。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实际享受到的升值部分应视为直接损失,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
(2)违约与
欺诈的
惩罚性赔偿:在此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追回的款项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购房款,外加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的
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已支付购房款的利息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失,换言之,就是双倍的已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
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