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支付的
违约金应依照
当事人之间预定的准则进行核算。若当事人间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出实际损失的30%,则该违约金可被视为过度高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