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一房二卖这一类
纠纷时,需依据如下原则作出相应裁判:
首先,如果两份交易合同均尚未正式履行,应当坚持以
合同签订时间先后为判别标准;
其次,如果其中某一位
购房者已成功获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则应秉持
物权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再者,若两位购房者均未能实际取得所购标的物的所有权,应采用占有在先的执行准则进行裁决;
最后,倘若有一方
当事人已经切实履行了相关
合同义务,那么就应该遵循履行在先的原则来进行判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