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依据
购房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交房日作为起算点,以此来确定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所导致的实际延误期限。假如开发商在我们发出交房催告后的整整三个月内仍然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无法提供正当合理的解释以解释其行为因何而迟缓的话,那么我们便有权利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归还所有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产生的利息,且对由此造成的
违约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确实履行了
合同义务,那么我们就无权选择
解除合同,但是我们有权要求开发商对于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日期的部分进行
赔偿,以弥补我们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