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者在能力范围内却未能购
买房屋,那么其所支付的
定金通常无法取回,这是基于法律规定以及交易惯例所设立的规则。但倘若由于某些
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亦或卖方发生
违约行为,不再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有权请求返还定金,甚至可进一步提出
赔偿要求。然而,若购房者自身违反了合同约定,则其所支付的定金将无法取回。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
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