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已缴纳
订金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其具体情形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虑:
首先是,如若由于
当事人一方因素所引发的原因致使未能成功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应依照相关法律关于订金方面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其次就是,若是由于无法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某种特定条件或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那么出卖方则有义务将已收取的订金全额无息地返还给买方。
《
商品房合同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
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
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