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则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买方可依法维权并向其索求相应的
赔偿与
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开发商未能在被催促后三个月内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
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同时所有因违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
经济损失皆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承担。但是,如果开发商在被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了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将无权
解除合同,然而却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