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地产纠纷的
诉讼,应在房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下述各类诉讼案件,均由法律规定之人民法院专享
管辖权:
(1)有关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2)涉及港口作业中产生的
纠纷事件而引发的诉讼,则由港口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3)对于因
继承遗产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则由被
继承人死亡之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形式的
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
起诉状,并且需要按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
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