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
纠纷,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该项时效的开始时间应从原告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算。然后,时效的截止日期是在该权益实际被
违法者侵犯后的第二十年结束。然而,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
物权状况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恢复的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时,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