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理所当然地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之规定,按计划时间完成房屋交付任务。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遭遇延期现象,则开发商需依据上述协议,主动承担起支付
违约金的义务。在此类
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该部门往往会以调解为主要解决方式。然而,倘若开发商与其客户间的沟通难以达致共识,客户便可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这也便是房产管理部门需要负责的具体事宜,广大客户可以通过直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来了解详细信息。
.倘若开发商存在
违约行为,令客户决定注销购买合同并终止交易,开发商除了要全额退还客户所交出的房屋全价及其对应的有利息之外,还必须按照协议中的
违约条款,
赔偿其余的违约金。若是违约金不足以抵偿
购房贷款的损失以及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等额外支出,
债权人(即
购房者)仍有权利不断向开发商索求赔偿。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