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所述的
违约行为是指在非
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各种情况下,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所引发的违约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必须承担支付
违约金的责任。具体而言,若开发商未按时交货时间在60天之内,则应每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三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若超过60天但不足90天,则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
购房合同,此时开发商须于接到
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全额返还已付款项,并且需要额外支付已付款项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补偿给业主;最后,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货时间达到了90天以上,业主同样具备了
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且要求
赔偿的权利,但是此时的
违约金标准为已付款项的百分之十。除此之外,业主还可行使违约方的合同请求权,即要求开发商持续履行交付义务,并按照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