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案件中如何确立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当两份合同均未得到实际履行时,应坚守签订时间在前的原则进行判定;
其次,如果有一方购买者已经成功获得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就应该严格实行
物权优先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判断;再次,若双方购买者均未能成功获取标的物所有权,则应尊重并遵守占有权先行原则;
最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者已经顺利完成
合同义务,那么就应主张履行在先原则以确定其对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