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交付
期限届满而仍未能如期交房,经过合理且公正的催告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例如三个月)仍未交房者,基于此情况,
购房者有权选择退回所购之房产,并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
违约索赔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
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约定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瑕疵行为均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弥补过失之责以及对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之责。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