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线购买商品,卖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发货义务,这并非
欺诈行为,而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此种情况下,
消费者有权请求
赔偿违约损失,且不能依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
三倍赔偿。
然而若卖方明明知晓无实物供应,或者无意于补充库存,却仍旧进行销售活动,则此举无疑构成了提供
虚假信息,由此卖方需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我们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鉴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
消费欺诈:
首先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所采取的手法。
根据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掺入杂质、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用质量次等的商品冒充优质商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并且停止销售的商品;
是否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故意运用不合格的计量工具或者破坏计量仪器的准确度;
是否在骗取消费者借款或者费用后不提供或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是否未以真实姓名及标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是否采用
虚假或者让人误解的营销方式误导消费者;
是否采用其他虚假或使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其次,要衡量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效应。
在此过程中,应以普遍消费者的认知水准与能力作为评判标准。
如果这种行为已达到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地步,那么它便构成了
欺诈。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通常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然而确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局限于消费者确实遭受了损失或者损害,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能够足够误导消费者即可判定为此类型的欺诈。
第三点,我们来看看经营者是否具备实施欺诈行为的
主观故意。
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要求构成欺诈行为必需具有主观故意的条件,但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欺诈即是说谎误导消费者,而“欺诈”两字则暗示着经营者应有主观故意。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