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房屋买卖合同涉及重大
财产权益,其中关于
违约金的设定一直是争议焦点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设定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若违约金被过高设定,
当事人依然有权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适当的减少。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权利,可明确一方违约时应对另一方支付的具体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亦可以对因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作出详细规定。
然而实践中,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出实际损失,同样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事实情况适度降低
违约金标准。
况且,法律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设定有严格的约束力,违约方即使支付完毕违约金,仍需继续履行其
债务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