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门店转让问题上所产生的
纠纷,在本质上被认为是房地产业中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环节。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理,通常要先行评估合同中是否已经详细规定了与此类争议相关的条款内容。如果尚未提及这些方面,那么就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如何妥善解决门店转让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以下是一些通用性的方法和建议:
1.许多门店的
转租方并未获得转租权却试图非法将商铺转租出去,相对于此,房东有权提出终止
租赁合同或是否认这个转租合同。在此情况下,倘若受损者为门店的
受让人,他们可以向该门店的转租方要求
损害赔偿;
2.通过门店
租赁协议,我们通常会发现租赁期限往往超出了
法规所允许的最高时限(通常为二十年),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限超出的部分会被判定为无效;
3.当门店的租赁
合同到期之后,针对店内装修和改造部分的
处理方式也应予以明确。若在此问题上没有规定的话,那么双方
当事人应该尽全力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将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例如,倘若承租者在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了装修或者扩建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该由承租者自行承担,同时出租人还可以要求其拆除装修构筑物至初始状态或者
赔偿相应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
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