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尚未满足国家所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之前,工程设计以及合同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内容均尚未全面完工;
(二)该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之质量无法保障其达到国家关于安全的
法规所设定的标准;
(三)以上提及的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等相关物资缺乏相应的质量合格证以及试验检验报告以供参考;
(四)虽然工程已经基本完成,但在缺失了工程施工单位所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之后,仍然不能被认为是已完整地完善所有的验收手续;
(五)同样地,未能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完备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相关程序也会对验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