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证据收集活动通常被划分为两个环节:即财产争端发生之前以及争议形成之后。在
矛盾纠纷尚未发生之际,由于双方尚未产生分歧冲突,因此证据的搜集工作将更为顺利且便捷:此时我们更能够轻松地取得那些能够准确反应贸易内容的相关证明。然而一旦冲突
纠纷爆发,证据的采集将会变得异常困难。此时,
当事人可能会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那么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或者路径来完成此项任务:
首先,我们应该尽可能尝试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并通过与对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确认已发生事件的情况。
其次,我们可以采取秘密录音这样相对隐蔽但合法的方式进行取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切勿使用任何
违法手段,诸如监听、
威胁恐吓等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是考虑思路,寻找知情
证人作证,一般要求证人与双方无利害关系,这样的
证言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当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出庭参加庭审,向法院说明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否则,在实践中,通过书面证言或书面情况向法院提交证言的常见方式,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基本不会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