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任何转让店铺
经营权的行为,皆须得到商铺所有权人的明确许可方可依法进行。换言之,除非获得了商铺出租方的同意,否则是不允许
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
转租给他人的。若承租人成功取得出租人的认可,便可将租赁物再次租赁给第三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约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若第三者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损害或损失,作为承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假如承租人在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
擅自转租,那么出租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宣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此等情形,详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中的第七百一十六条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