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房地产交易之后,若再度购
买房屋并进行首次
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则视为二次
购房;反之,若初次购房所办理的贷款已经结算完毕,那么就不会被定义为二次购房。所谓“二次购房”,即指第二套普通自住型住宅的简称为基础,并且是根据
借款人的家庭为单位进行确定,判断其以
家庭成员为代表的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出所在地的平均水平,再一次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
住房贷款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地产交易活动。
《关于规范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
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
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
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