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务必首先联络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毕竟
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直接的法律契约联系。开发商在商品房的研发、制造以及销售等环节上负有不可推卸的终极责任。如果不能得到开发商的妥善处理或者对于开发商所给出的回应感到不满,
当事人可以尝试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寻求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案情认定;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发起投诉。在此之中,住户也可以选择自行委托持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证书的相关单位针对争议房屋进行详尽的鉴定评估,得到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后续进行
民事赔偿诉讼的重要依据。在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均告失败的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提起正式
仲裁程序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
法律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