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领域中,所谓“标的”乃是指原被告双方在审判过程中所争论的,涉及到需通过司法机构的裁判活动来加以解决的
民商事、经济
法律关系,亦即是在他们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每
起诉讼案件都会有其特有的标的,此乃由原告在
诉讼请求中具体阐明者也。而确认之诉这一诉求旨在通过申请判决的形式要求国家
司法机关就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实际存在做出裁判判断。在此过程中,我们扮演的角色主要是程序性请求权的行使者,而非那些基于
债权请求权所产生的给付之诉的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
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