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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销售误导算不算欺诈

根据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可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首先,在销售现房时,有意将质量低劣的房屋冒充成合格乃至优良品质房产予以售卖;
其次,销售现房时期,故意隐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谋求高额利润的行为;再者,只为获取丰厚利润,将普通合格房屋假扮优质工程后出售从而欺诈优质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时,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该房屋无法获准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交易的也视为欺诈;另外,冒用较低的起始价格或者清盘价等具有诱惑力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同样构成欺诈;进一步地,故意隐瞒开发商真正的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也是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后,通过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带有诱惑性的销售诱导且对个人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也属于欺诈。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开发商有明显的恶意或明知故犯,那么消费者有权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向商家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最新修订: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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