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购房合同时,双方已达成共识,约定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
购房人正式交付出售的房屋。若有任何一方表示由于约定
违约金过高而申请进行相应削减时,其所提出的调整幅度需严格遵守法定标准——即
违约金金额不得高于实际造成损失的30%。反之,若有人因为约定违约金过低导致实际损失相较于此较大,则其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增加违约金金额,但新签定的违约金金额仍需依据实际
违约行为的真实规模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下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