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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下水管道堵塞,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出自哪条条例

小区的每一位业主对于所购买的建筑物,依法有权享有一种特殊的产权,即所谓的“区分所有权”。这意味着,相较于拥有普通的不动产的完整所有权,他们将对建筑物内的一些特定部分,如专有部分,与多数公共设施,比如排水系统,共享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一个群体,全体业主共用的所有管道都可以视为广义上的共有部分。尽管这些管道被划分为不同的段落并封闭在每个业主的独立空间中,但是它们却是整个建筑楼宇中每位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水,本应归属为建筑物的整体共有部分之一。当某个单元楼中出现主下水管道堵塞问题时,应当由共享此管道使用资格的各个住户共同承担维修责任;若问题发生于某个特定单元的下水管道,则这个单元里的居民们应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相关责任。若是须处理小区内整体性的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形,鉴于物业公司的角色定位以及本小区的法律要求,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显得合情合理。在行使以上所有权利的过程当中,业主必须遵守基本准则,既不能威胁到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也绝不能损害任何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最新修订: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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