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益的注册登记工作应在房屋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负责居住权益登记的单位即为国家
不动产登记中心,亦即房屋所处地区的国家不动产登记中心。居住权益的给予是以无偿形式进行,除非双方
当事人另有特别协议规定。如果确定要设立居住权,则需向登记机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在登记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后,居住权益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益不能够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
继承。
此外,已经设定了居住权益的房屋也不能作为租赁房源进行出租,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
补充协议或者达成其他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