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小区内出现有损全体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时,其余业主均可邀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干预与责任追究。在此情况下,受损业主有权对
侵权者提出以下合理诉求,即要求其立即终止
侵权行为,排除所有阻碍他人权益行使的障碍,消除潜在的风险因素,修复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并承担相关的
经济赔偿责任。若经业主委员会竭力磋商之策仍未获得妥善解决方案,受影响的业主们则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正式举报或提交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据事实与法律
法规对行为实施者给予严厉惩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
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