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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宅基地房屋买卖有效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强调了农民个人所拥有的宅基地是受到严格保护和限制买卖的。
然而,农村宅基地上所建设的住宅房屋却并非如此,它们是被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
对于这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效力认定,从法律角度可分为三大方面情况:
首先,若是由本村村民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且交易标的物为本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建造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则是完全有效的;
次之,若交易双方中的买方为城镇人口,其所购房屋的原始土地所有者为集体土地,此类情况下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失去法律效力;
最后一类情况,若是非本村村民与村集体所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这种合同同样会被裁定为无效性质。
因此,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交易,必须满足以下四大基本条件:
1.若农村房屋的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
2.受让方手中未持有任何形式的房地产;
3.申请转让的拟购买房屋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建设,同时也需要通过相应的许可批准;
4.所有的房屋买卖行为都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并经得起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同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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