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地产
拆迁事务时,房屋租赁关系依然奏效,相关双方仍需依照原先签订的租赁合约尽责履约,出租方不得以该事由来解除或中止契约。
然而,鉴于原有的租住之所已被拆除,故而
承租方有权在此阶段继续居住于由补偿安置方案提供的公寓内。
倘若补偿安置的公寓与原有住房条件存在差异,双方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实况进行租金调整。
另一方面,若新的住所无法满足原来的生活需求,承租方亦有权利申明并解除
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