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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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解析:
在房屋租赁中,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因对方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履行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的利益。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属于过高。此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如果遇到房屋租赁违约金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1.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因对方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履行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的利益。
2.若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照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裁判。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发生纠纷时积极收集实际损失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说明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在房屋租赁中,违约金过高与否通常以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因对方违约产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履行利益损失则是合同正常履行能获得的利益。
(3)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
提醒: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若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及时请求调整,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认为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可自行收集因对方违约导致的额外支出费用等直接损失证据,以及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利益的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实际损失情况。
(二)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并在过程中详细说明合同履行情况、对方的过错程度等,帮助其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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