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达成协议并解除租赁关系;
其次,如果有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严重违背了租赁合同条款,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达到的目的产生了极其深远的恶劣影响,也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再次,倘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如约履行合约,且给出租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和利益上的丧失,那么这也构成了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
最后,当出现了诸如自然灾害、政治动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难以继续或者部分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时,也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合法事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