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产所应得到的价值补偿,其水平绝不能够低于征收房屋公告公布之日在同类型、相似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并经过考核验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科学、精准的评价和确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