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产生疑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有疑问可向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进行复核评估的请求;
在面对复核结果仍存困惑之时,也可请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予以专业鉴定。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乃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定程序制定而成,且制定过程全程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并采纳社会各界人士的宝贵意见与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